公司應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發布人:銳捷財務 發布時間:2012-11-05 00:00:00
根據對公司所下的定義可知,杭州注冊公司給大家分享下關于公司應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一、營利性
公司具有營利性,是指公司必須以從事經營活動、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公司的營利性特征包括兩層含義:
1、公司是以營利為日的從事經營活動的
任何投資者出資設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為了獲取利潤。公司必須將其經營活動獲得的利潤依照法律和章程分配給股東。盡管以盈利為目的始,而以經營虧損甚至破產告終的公司不在少數,但并不因之而喪失公司目的上的營利性持征。這將公司與以行政管理為目的的國家機關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社團法人區別開來。
2、公司必須連續地從事同一性質的經營活動
公司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必須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經營活動,且其從事的經營活動有固定的內容,即有確定的經營范圍。這是公司與那些臨時性合伙偶爾從事的營利性行為的根本區別。
二、社團性
所謂社團性,是指公司應為人的集合,其股東和股權具有多元性。公司應否具有社團性特征,一直是學術界認識分歧較大的問題之一。有的學者認為,隨著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漸為許多國家的法律所承認,公司已逐漸失去其社團性特征。而有的學者則認為,無論從公司的本質看,還是從各國公司法的規定看,公司都應當是一種杜團或聯合體,這是公司與獨資企業的根本區別。
忽視了公司的社團性或聯合性特征,就極易把公司與獨資企業混同起來,從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為企業特殊組織形式存在的必要。傳統公司法強調股東的復數性使公司的社團性面臨一人公司的挑戰,究競應當如何理解公司的社團性,我們將在本章第八節關于一人公司的論述小詳細分析。
三、法人性
綜觀各門公司立法,都賦予公司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乃是法人的典型形態,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簡稱《民法通則》)第36條第1款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作為法人的一種,應當具有法人的以下特征:
1、依法設立
在我國,公司要取得公司法斤的法人資格,不僅必須具備《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條件,而且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否則,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
2、有獨立的財產
公司的財產主要由股東的出資構成,公司的盈利積累或其他途徑也是公司財產的來源。一般認為,股東一旦將其財產投資于公司,就形成公司財產,而股東只享有股權。我國《公司法》第3條也明確規定,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首先,公司作為一個組織體有自己的名稱。公司的名稱表示與其他公司的區別,表明公司的性質。按照我國《公司法》第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樣。
其次,公司有自己的經營場所。公司經營場所是公司為了實現其設立目的所實施經營行為的地方。同時、公司還有自己的住所。我國《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再次,公司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公司是人的有機集合體,健全的組織機構是其團體意志得以實現的組織保障。我同《公司法》分別在第二章、第四章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作了規定,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公司法人獨立性的集中體現。股東不對公司的債務直接承擔責任,僅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各國公認的公司法原則,在堅持這一原則的前提下,許多國家的公司法也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或揭開公司面紗,由股東對公司的債務直接承擔責任,并以此作為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與補充。我國《公司法》也在第20條第3款和第64條對此作了規定。